特房建工远洋大厦房产及车位公开招租信息

发布时间:2013/7/12 17:43:12  来源:  点击次数:18440

 

特房建工远洋大厦房产及车位公开招租信息

1、房产及车位坐落位置:鹭江道268号即远洋大厦23层房产;鹭江道268-272号地下一层3个车位即75、79、97号车位。
2、房产及车位面积:房产总建筑面积943.4㎡;车位每个46.64㎡。
3、租赁现状及要求:按现状房产与车位捆绑整体招租;仅限单位报名。
4、起租标的:房产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平80元起价,租金每年递增8﹪;车位租金每个每月600元起价,租金每年递增8﹪;按季缴交。
5、租赁用途及年限:仅限办公;租期3年。
6、竞租保证金:房产及3个车位50万元,缴交时间2013年7月 24 日下午3:00前截止,以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中银行受理章的时间并经招租方财务人员确认为准。
7、报名时间:发布之日起10日内截止;
8、资格审核及报价提交:2013年7月 26 日下午3:00--3:30截止;
9、公布报价:2013年7月 26 日下午3:35开始;
10、提交报价及公布报价地点:特房建工三楼会议室;
备注:承租意向人对上述情况应有充分了解,并熟阅招租资料。招租文件见附件(招租规则、租赁合同、承租意向人承诺函、报价单)。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远洋大厦房产及车位公开招租规则


一、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房产及车位公开招租信息。
二、承租意向人(单位)自行查看现场及周边情况,准备保证金,做好报价准备。
三、资格确认:承租意向单位应在招租人发布公开招租房产及车位信息后先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到招租人单位报名,在规定时间截止前缴交竞租保证金,领取招租相关资料同时签署承诺函后,方才具备参加房产及车位公开招租的资格。上述承诺函一经签署,即视为承租意向单位已知悉本次公开招租的规则及该房产及车位的现状与周边情况等所有信息并无异议。招租人对报价公布后落选的单位(或入选但原承租单位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以转帐方式无息返还房产及车位竞租保证金(返还时需提供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入选的单位在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后与我司签定租赁合同时按竞租保证金的50﹪转为房产及车位合同履约保证金。竞租保证金缴交帐户开户名: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美仁宫支行,帐号:4100021309022536841。
四、报价方式:承租意向单位将愿意承租该房产及车位的报价金额密封于信封内(不得低于起租标准,报价金额应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信封封面应注明意向房产及车位的具体座落位置,并于公布报价当天到指定地点交给招租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未送达视为无效报价。
五、公布报价、确定承租候选人:报价时间截止,招租人按公布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当众开启承租意向单位的报价信封,现场公布所有按时送达的报价,低于起租标准的为无效报价,报价金额最高者(以办公房产报价金额高为准)为承租第一候选单位,以报价金额从高到低依次决定候选单位顺序。若报价金额相同最高者有两个单位以上,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承租第一候选单位顺序。
六、优先承租权:
(一)原承租单位应按招租人要求到现场参加投标报价,并行使优先承租权,即在上述期限内若原承租单位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单位的报价继续承租该房产,则原承租单位享有优先承权,且应与招租人按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若转租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租第一侯选单位资格自动失效。
(二)超过上述期限若原承租单位不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单位的报价继续承租该房产的,则视为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或未在招租人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后,由承租第一候选单位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于公布报价之日起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          
七、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后,若承租第一侯选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不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该侯选单位自动放弃本次承租资格,但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招租人可选择重新组织招租,或按以下方式处理:承租第二侯选单位可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此类推,承租单位必须按招租人规定十日内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 
八、承租意向单位参与公开招租活动过程中,均应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参加。承租意向单位应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或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
九、公开招租结果,即中标承租单位将在公布报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特房建工网站、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原承租单位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信息将同时公示。
备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与优先承租权相关的规定仅适用于拟公开招租的房产及车位存在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如不存在优先承租权的,则报价金额最高(指办公房产)的直接选定为新承租单位,并在公布报价之日起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招租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2270180                 监督电话:5202770

 

 

 


厦     门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21号
乙方(承租人):_                        
地址:                             
租赁期限自 2013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远洋大厦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座落在鹭江道268号即远洋大厦23层房产,建筑面积 943.4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乙方对上述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产作为 办公场所 使用。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产租赁期限为 3 年,免租期1个月,租赁期自201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租赁合同。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即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正﹙小写﹚     元,每年递增8﹪。房产每月租金按下列表格缴纳:
起 止 时 间 租金/月(元) 大写(人民币)
2013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金按每期叁个月结算,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交付给甲方第一期租金,并应于每期到期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甲方开户名: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美仁宫支行,帐号:4100021309022536841。
三、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期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元正,(小写)220000元。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无息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地方的法规、规定。
五、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1、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规定、要求;     
2、出租的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应于2013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不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和增添。确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交纳租金。违约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叁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如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租赁期届满乙方应按时把所承租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按照规定参与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七、房屋修缮责任:
1、房屋的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2、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房屋及其附属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复造成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
八、乙方在承租期间,将所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或与他人全资、合作经营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合同,否则视乙方违约。
九、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提前协商。
十、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1)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国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2)甲方改制,甲方或其股东特房集团对该房产另有他用;(3)发生不可抗力;(4)本合同另有约定。因前述事项甲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遵守事项:
1、乙方办公场所的装饰、改造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的,乙方必须先报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2、乙方办公场所内专用消防通道、各种出入口,不允许占用、阻塞、反锁,要始终保持畅通无阻,通道出口处要安装逃生指示灯标志,如有安装各种报警系统、灭火喷淋系统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灵敏、有效。
3、乙方办公场所内的用电、用火、用气的安装要规范,使用、运送、储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乙方办公场所内如设有阁楼及仓库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后才能使用,存放物品不得超重,防止塌陷伤人;阁楼仓库不许用作员工宿舍,不许在阁楼、仓库内用电器煮饭菜、烧开水,不许点蜡烛、烧香、吸烟等。
5、乙方办公场所50平方米内的,应自行配置干粉灭火器2—4支,应急灯1—2盏;100平方米内的,配干粉灭火器4—8支,应急灯2—4盏;依此类推。灭火器要专人保管,定期维护和换药。(乙方若未按规定配足消防设施应罚款10%的月租金)。
6、乙方办公场所内如有公共消防设施要爱护,不得将消防栓内的器械损坏、丢失、挪作他用,严禁无故打开消防阀门取水用或关闭过路消防阀门。
7、办公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8、乙方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有责任配合甲方与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9、乙方办公场所如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拨打“119”报警。
10、乙方应当对办公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 补充条款:
1、乙方设置广告牌等室外广告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自行办理广告内容审批手续。乙方对所租房产的装修方案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报批。
2、乙方承租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遵守事项》(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盗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乙方因使用本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给他人或乙方自己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其他费用迁出时,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弥补,多余部分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须予补足。
5、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以及市政府和小区管理处规定的其他收费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乙方装修、经营所需的水电表及线路由乙方自理,甲方可给予配合。若甲方要对该片区水电线路统一改造,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如因改造影响该店面正常使用甲方可给予乙方不超过一个月的延期免租金优惠。
6、租赁房产外的通道为公共通道,乙方须自行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如有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且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将承租的房屋分租、转租、转借、私自交换或变相买卖使用权的;
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达30天以上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证违法经营的;
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字与乙方(及其直系亲属)名字不符的;
违反本补充条款第2条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纠正的。
违反本补充条款第3条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违反本补充条款第13条。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租金照实计算至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应及时迁离并交回房产,否则应承担本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不终止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8、乙方租用的房屋,甲方如需对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可将该房屋售予他人,该房屋的剩余租赁期由新业主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终止本租赁合同,同时由新业主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9、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完毕该房产移交手续,双方应对房产移交时的状态进行书面确认。乙方应在移交前对该房产内属其所有的且尚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清运(甲方同意予以保留的除外),同时应保证该房产及属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如移交时该房产及设施设备未完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完好,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乙方应理清因租赁经营该租赁房产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并在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工商部门注销或变更以租赁房产所在地为注册地址的所有工商登记(含转租方)。若发生乙方与转租方的纷争由乙方负责解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更换门锁等措施,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房产移交给甲方或办理上述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的5%向甲方支付使用费;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还可以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因逾期移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因无法按期向新承租人交付该房产等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如乙方未能及时对租赁房产内的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清运,则视为授权甲方请他人进行拆除、清运,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拆除、清运装修、设备时对该房产及甲方所有的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在乙方向甲方办理房产移交手续之前,乙方还应向有关部门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有关费用并与甲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租赁房产且乙方应按本补充条款第9条的约定承担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
10、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应付给对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除须结算应付租金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外,还应另付所在物业公司一个月的物业管理等费用。
11、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如以人手传送,接收人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以传真形式进行,则以传真接受人书面确认接到传真时视为已送达。如果接受人拒绝接收,通知人可以采用公证、速递回执等形式,相关费用由接收人承担。
12、在租赁期内,如果房屋出现主体结构损坏且影响乙方经营或安全的,由甲方负责维修,除此之外的房屋其他损坏(如:门、窗、水、电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予补偿
13、该房产供水、供电容量乙方若需增大容量,须经甲方及所在物业公司同意后改造,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4、本租赁合同签订地为厦门思明区文塔路221号。
签订时间为: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联系电话:2270180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远洋大厦地下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思明区文塔路221号            电话:0592--2270180
乙方﹙承租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远洋大厦地下 一层3个 车位,租赁给乙方停车使用,该租赁物捆绑配套23层房产,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位座落及面积:远洋大厦﹙思明区鹭江道268-272号﹚地下 一 层 75、79、97号车位,每个车位面积 46.64 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3 年,从2013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每个车位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合计3个车位每月租金(大写)               元整(小写)     元;租金每年递增8﹪;车位每月租金按下列表格缴纳:
起 止 时 间 租金/月(元) 大写(人民币)
2013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金按每期叁个月结算,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交付给甲方第一期租金,并应于每期到期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
四、租赁用途:仅供乙方停车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准转租,或另作其他用途,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该租赁物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正(小写)30000元,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缴交到甲方指定账户上。
甲方开户名称: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开户行:工行美仁宫支行      账号:4100021309022536841
六、租赁期间该租赁物所产生的车位管理费、水电公摊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将租金缴给甲方,租金超过20天仍未缴给甲方,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用履约保证金冲抵所欠各项费用,余款不予退还,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付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仍保有追溯的权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上级对国有资产统筹调用等因素须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须提前向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不视甲方违约。
九、租赁期满,乙方应缴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后,按期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甲方确认后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按照规定参与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在租赁期间,确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双方应提前协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应付给对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除须结算应付租金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外,还应另付所在物业公司一个月的物业管理等费用。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另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伍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13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我是 远洋大厦23层房产及地下一层75、79、97号车位   的承租意向单位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单位已知悉该房产及车位现状和租赁合同条款的要求,现承诺如下:
一、该房产公开招租时若本单位成为承租候选人但原承租单位行使了优先承租权,则本单位承租候选人资格自动取消。
二、若本单位被选定为新承租人,本单位保证在本次公开招租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否则本单位同意将本单位所缴交的竞租保证金抵给招租人作为违约补偿金。
三、本单位承诺,中标确认书签署后,按照招租人要求等待招租人通知,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到厦门市文塔路221号三楼行政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视为违约。
四、本单位承诺,对该房产的相关信息已全面熟悉,同意并承认招租人告知的有关房产招租信息、规则和租赁合同条款等要求,按时缴交租金。自愿在招租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迁并承担自己的一切损失。
承租意向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_                                               
                           时间:2013年  月  日

 


远洋大厦房产及车位报价金额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单位______________        对远洋大厦23层房产、地下一层75、79、97号车位及周边情况和租赁合同条款要求己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产及车位,报价金额:房产租金按建筑面积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  元,每年递增8%;车位租金按每个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  元,每年递增8%。


                 承租意向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2013年   月   日